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一 界 立 法 局 二 十 席 直 選 即 將 於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舉 行 。 到 底 我 們 要 以 什 麼 原 則 來 選 取 代 表 我 們 的 議 員 呢 ?
我 個 人 認 為 可 憑 持 下 列 原 則 :
一 、 「 在 議 會 裏 投 票 讚 咸 廢 除 九 七 前 已 通 過 的 勞 工 法 例 者 」 可 予 以 放 棄 。 因 為 這 些 人 犯 了 三 個 錯 誤 :
- 臨 立 會 只 處 理 必 不 可 少 的 法 例 , 但 廢 除 這 些 勞 工 法 並 非 必 不 可 少 的 。
- 只 以 政 府 的 意 願 為 意 願 , 必 不 能 做 到 為 民 請 命 。
- 既 廢 除 以 民 要 的 條 例 , 又 說 為 民 請 命 。 這 跟 破 壞 了 民 居 只 是 為 了 重 建 的 廢 話 有 何 分 別 ?
二 、 「 投 票 讚 成 通 過 法 律 適 應 法 者 」 可 予 以 廢 除 。 因 為 這 些 人 只 以 行 政 者 的 政 治 取 向 為 依 歸 , 而 無 視 法 制 的 公 平 公 正 的 獨 立 性 。 這 又 如 何 能 夠 有 資 格 參 加 公 平 公 開 廉 潔 的 選 舉 呢 ?
三 、 「 只 顧 慮 個 人 的 政 治 利 益 而 貌 視 事 實 、 不 敢 對 執 政 者 直 言 面 諫 者 」 千 萬 別 投 他 / 她 一 票 。 一 個 人 假 如 只 顧 自 己 的 利 益 而 從 政 為 官 , 就 會 以 「 屁 股 」 來 指 揮 腦 袋 、 到 頭 來 受 苦 的 只 有 人 民 而 已 。 綜 觀 目 下 的 政 府 官 員 就 正 好 是 一 面 鏡 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