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制度不能保護人時,人有沒有權利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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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最終都是個人的選擇,個人選擇的相加,成全體的選擇大勢,由此而見民族的特性,各民族便有各民族的殊特之處。個人選義,選利,選守法,選違法,説對或錯,都可有無窮的個人道理,但無論道理如何,總之是人選擇了。

群體生活,如有政府並有立法,法無論為善法或惡法,個人都可以選擇守或不守,後果自負;如無政府,則两人之選擇如要定對錯,則须兩人有對錯標準之共識,否則只能各是其是,各非其非。

絕對地説,個人的選擇,對其他人如何能有凌駕性?雖無凌駕性,但毎個人最終都要選擇,因而必然產生大眾的選擇大勢,群居的方何因而形成。

丙、2008 年的舊文再發,有何寓意?

莫非因近期黨大法大的討論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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