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Duty to Resist: When Disobedience Should Be Uncivil

廣東人有句話:渣住雞毛當令箭

這個幾月來追蹤上海執行抗疫行動中,一些平常工作單任可能很低微的人。但當他們一旦穿了白袍成為大白,或成為工作人員。。。那平常人的態度就馬上消失成為一個惡人。

正義當然是程度問題。

面對不公,我們有什麼責任?我們應該走多遠才能與之抗爭?

許多人會爭辯說,只要一個國家幾乎是公正的,公民就有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公民不服從的支持者普遍認為,鑑於這種道德義務,一個人需要有充分的理由才能違法。

但從Henry David Thoreau和Mohandas Gandhi到黑人生命運動(the Movement for Black Lives)的激進分子早就認識到,有時候,我們沒有義務遵守法律,而是有義務不遵守法律。 認真對待這種激進主義的歷史,反抗的責任與現實世界中存在不公正現象的社會中的政治義務問題作鬥爭。

事實上,沒有一個國家是完全公正/正義的,但仍然有好些國家相當好地滿足了大多數條件。合法性也是程度問題嗎?是的,因為儘管有些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可能主要表現出善意來保護公民尊嚴作出誠懇的嘗試;而雖然根據對這意味著怎樣的善意理解,也可能無法將一些離散的法律和政策與之相互協調理解。

Candice Delmas 認為,正義的責任、公平的原則(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撒瑪利亞人(Samaritan)的責任和政治協會在不公正的情況下施加了抵抗的責任。我們必須擴大政治義務,包括抵制不公正法律和社會條件的義務,即使在合法國家也是如此。

即使一個國家可能擁有成熟的民主制度,提供言論和新聞自由,通過司法審查提供憲法性測試(constitutional tests),並提供充足的警力服務,且確立一種經濟制度,以使其大多數公民能夠合理選擇自己的生活並創建未來。

然而,除了可能斷然否定這種迷人的整體構架建基於其上的那些原則外,它也還可能追求其他難以理解的政策。它可能會將某些特定的少數羣體——如種族或經濟階層——排除在其政策假定為其他人所必需的利益之外。或者它可能會採用強制性法律,在被誤解的緊急情況下威脅自由,或者強制執行某些文化要求:例如,改善社區的性道德。

這些特定的政策可能會玷污國家的合法性,但不會完全摧毀它。那麼它的合法性就變成了一個程度問題:那個污點有多深或多深?

如果它被遏制,並且有政治糾正程序,那麼公民就可以保護他們的尊嚴——避免自己成為暴君本身——通過盡可能拒絕參與不公正,在政治上努力消除它,並與在適當的時候通過公民不服從來進行。如此,這個國家仍然是合法的,並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政治義務,這可能是實質性的。

然而,如果污點既深且廣,並且如果通過政治手段也難清洗,那麼政治義務就完全失效了。於此時,不幸的公民不僅會考慮公民不服從,而且還可能訢諸革命。

在”A Duty to Resist: When Disobedience Should Be Uncivil“一書中,對Delmas來說,這種抵抗的責任要求有原則的不服從,而這種不服從不一定是文明的。有時,隱蔽的、暴力的、逃避的或冒犯性的違法行為可能是正當的,甚至是必需的。 Delmas 為非法援助無證移民、機密信息洩露、分佈式拒絕服務 (distributed denial-of-service:DDoS) 攻擊、破壞、武裝自衛、游擊藝術和其他抵抗方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辯護。

但當然有限制:僅憑原則並不能證明違法是正當的。但有時,不文明的不服從不僅是允許的,而且是抵制不公正的努力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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