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公開資訊,甚麼是個人資料,我們是否需要界定清楚定義?所謂私隱,往往成為被扭曲成為剝削市民知情權的理由。我們常說做人要光明正,但我們可以發現所謂“私隱”,所謂“人權”,其實在官方的視角下成為他們不被滋擾的人權,成為保護他們的說辭:潛台辭就是他們可以胡作非為
假如真要符合一個自由社會的標準、一個開放法治社會的原則,私隱法例要保障的,是個人資料不被政府所濫用及侵犯;而與此同時,政府同公權力,應該要受公眾的監察。換言之,權力越大,不單單衹是責任越大,而且是越沒有私隱。但在神奇國度的意識形態治理下,偏偏將一切倒過來去解釋。按法理來說,作為政府官員他們的所作所為都逃不過陽光下,那人民又如何能對巨有信任呢?
政府可以堅持我們不想要的隱私嗎?它可以,它確實,而且根據 Anita L. Allen 一書“Unpopular privacy : what must we hide?”的說法,它可能需要做更多的事情。Allen認為,隱私是一項基本利益,是自由愛好者成功生活的必要工具。一個致力於個人自由的國家必須準備好為其人民提供隱私保護,無論他們是否熱切地接受這些保護。
這本獨特的書提請注意隱蔽性、保密性和數據保護的隱私,而這些隱私被其預期的受益者和目標低估了——並概述了強加它們的最佳理由。Allen 著眼於旨在防止網站運營商收集個人信息的法律、強制脫衣舞孃穿丁字褲的法律,以及無數員工和職業保密規則——包括內幕交易法——要求對披露可能使我們賺到小錢的事情嚴格保持沉默財富。
Allen 表明,此類法律承認尊嚴、信任和聲譽的非凡重要性,有助於終生保留社會、經濟和政治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