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in Perspective: Ethics, Society, And Critical Thinking

依法治國 rule by law 說是法制,但是却是一種治理手段。‘’法‘’ 衹是一種工具。從社會羣體的組織而至殖民地、國家雛形的形成都有 “法” 的影子存在,也就是說有了規矩(法例)開始就有了法制。這法制是統治者手上工具,沒有 ‘’獨立思想‘’ 的工具,它聽命於統治者。法制,說得不好聽就是一種以人為治。

在一個完美的世界裡,每個人都會遵守這個國家的法律。雖然絕大多數人都是守法公民,但也有很多人經常會違法,有時甚至是出於惡意。但實際行使和實施法律的方式可能不同,而且差異很大。這種理解分為兩類:法治 the rule of law 和依法治國 rule by law。

什麼是法治 the rule of law ? 法治本質上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以哲學和道德概念為基礎。其最基本的承擔者之一是所有人,無論是最低公民身份還是最高公民身份,無論是主權者還是政府統治者,在法律本身下都是平等的。簡而言之,這意味著無論在社會或當地社區中的地位如何,任何人丶政黨、組織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任何違反法律的都應該受到同樣的懲罰。 它還與自然法的概念相關聯,該概念基本上聲稱,因為我們都屬於更大的人類社區,所以每個人丶政黨、組織都必須受到同樣的法律對待,擁有同樣的權利。

什麼是依法治國 rule by law ? 相比之下,這種法治是一個將管理當局視為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概念,並且有權在他們認為方便的地方制定和執行法律,儘管它對人們享有的更大自由有影響。擴展這個概念,”法治” 是政府和當權者用來塑造人民行為的方法,就治理國家而言,是羣眾羣體。這通常的最終目標是在心理上或有力地說服人們同意他們原本不會同意的政策決定。

言歸於 ”Law in Perspective: Ethics, Society, And Critical Thinking” 這本書,在序言中,作者指出,本書的主要目的是“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作為一本介紹性教科書”,( p 1 ) 是“鼓勵將法律作為一種思想體系和一種社會制度進行批判性、負責任和創造性的思考”。 ( p 2)

本書分為三個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 “Logic, Science and Law 邏輯、科學和法律” 旨在探索這三個學科之間的相互關係。 第二,“Ethics, Social Theory and Law 倫理、社會理論和法律”,討論了作者所認為的 “研究法律的性質和社會作用的主要理論方法”。 第三,“Law and Contemporary Social Problems 法律與當代社會問題”,旨在評估法律在緩解或加劇重大社會衝突中所起的作用。

書的前兩部分,深切關注學習以律師的思維方式來思考外,尚需要具備邏輯思考和道德上可接受的能力;而如今太多的法律課程都忽視了這兩個領域。 很少,如果有的話,在任何原則意義上的邏輯和法律推理上花費的時間很少,我們的道德方法往往幾乎完全集中在由或代表專業機構制定的法律規則上,這些規則規範了法律職業的實際行為, 而不是讓法學院學生接觸多年來闡述的一系列倫理理論。

作者明確表示( p 2 ),他們認為法律實證主義 legal positivism(具有“嚴格的紀律和白紙黑字方法”)和“缺乏所有實質內容的時髦的後現代 時髦的後現代 faddish postmodern deconstructions” 的認識論無政府狀態都存在重大危險。 根據作者的說法,學生需要“在學習的盡可能早的階段掌握批判性思維和分析的基本工具” ( p 2 ) 。如果可以的話,讓邏輯學和基本哲學的研究成為任何法律學位的重要組成部分,就像它曾經在某些地方一樣。 當然,邏輯不能單純定義為“評估論證的科學”( p 6 )。 在法律架構內,邏輯與其說是一套規則、原則和評估和構建論證的方法,不如說是對事物如何相互關聯的描述。 換句話說,邏輯是關於事物的,而不是關於思想的。 邏輯思維意味著將關於事實或聲稱的事實的不同信息聯繫起來(即放在一起或區分)。 從這個意義上說,邏輯是對現實的描述。 邏輯幫助我們找到事實並了解一組事實與另一組事實之間的聯繫。 它告訴我們,一個事實只能被解釋為從發生在同一可觀察水平上的其他事實的邏輯推論。 當注意力不是針對意見或想法本身,而是針對意見或想法或價值所屬的事物時,甚至可以說意見和想法是對還是錯。 對真實觀點或想法的檢驗是看事情是否如此。

作者斷言 ( p 15 )不存在稱為“法律邏輯”的特殊邏輯。 他們還斷言,雖然邏輯學“經歷了 2000 多年的持續發展和演變”,但很少有當代法律文本跟上這些發展的步伐。 誠然,有許多邏輯學派,但仍然不相信除了Aristotle 的命題形式之外,我們可以通過不止一種方式來有意義地談論宇宙。 (不要祗想詭辯巧辭,而衹需要好好依據Aristotle 邏輯析解事實/事件。)雖然作者對相關應用邏輯的基本規則提供了信息豐富、易於理解和可行的概述,但對於法律思維,他們並沒有說清楚他們支持哪個或哪些邏輯學派,儘管他們通常所做的解釋都是歸納與演繹 ( pp 23-30) 在很大程度上與傳統的Aristotle 邏輯並不矛盾,並且應該證明對法律學生和法律從業者都非常有用。

書中涉及倫理學的部分(特別是第八章) 非常出色地闡述了道德相對主義和倫理學“命令”理論的內在弱點。 關於前者,作者提出,“因為不同文化羣體的價值觀存在差異並不意味著沒有正確答案”( p 164) 。作者雖然提請注意“主觀主義 subjectivist” 倫理學觀點的一些空洞,但卻未能對“客觀主義 objectivist”倫理學觀點給予有意義的考慮,後者斷言確實存在不依賴於命令理論的客觀道德價值。 例如,任何促進或增強人類福祉的東西,本質上都是好的,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客觀的道德價值。 當然,“相對主義”錯誤(即,聲稱通過參考某事物與其他事物的關係來定義某事物)來詢問善良或公平的條件,就像它是一個詢問紅色的條件是錯誤的,因為我們只能根據某些東西是公平的、好的、美麗的、紅色的等等的條件來有意義地說話。 然而,這不應被視為關於公平、善良、美麗或紅色本身的條件的問題。 例如,法律中公平聽證會的特徵——即為了實現公平而必須做的那些事情——並不是構成事物公平的要素。 他們只是允許欣賞或承認其公平性。

此外,根據“客觀主義”的倫理觀,還有一些不言而喻的倫理真理,如“不必要的痛苦是錯誤的”、“平等對待”等等,他們對美國獨立宣言中關於某些“不言而喻的真理”只是“有抱負的美國資產階級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鬥爭”( pp. 182–83 ) 的斷言的攻擊, 似乎過於輕蔑和憤世嫉俗而迴避了真正的問題。 儘管如此,作者正確而有力地揭露了命令理論的根本缺陷,充分指出什麼是“對”和“錯”並不也不可能取決於外部權威或命令或存在的上帝。 宗教從來都不是道德的邏輯基礎。 因為宗教訴諸權威(上帝、聖經、教皇等),權威的論證根本不是論證,也沒有善的定義,也不構成倫理學理論。 此外,正如David Hume 所指出的,人們不能從邏輯上從事實陳述(“上帝命令 X”、“X 是正確的”)中推導出價值判斷或規範命題(“我們應該做 X”)。

這本書很好地描述了自然法和法律實證主義等問題,並引用了 Locke、Austin 和 H.L.A. Hart。 對“分配正義”也有所處理( pp 199–200) 。遺憾的是,這本書在處理諸如馬克思主義理論(例如“資本主義生產是由追逐利潤驅動的”)、( p 250 ) 反恐措施(“對基本民主措施的嚴重威脅 ”),( p 368 ) 和尋求庇護者的困境(“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也沒有被定罪”)。( p 373) 對於第一個提到的問題,作者顯然接受了經典的企業理論,即企業完全受利潤最大化的慾望驅動,但在許多方面卻相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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