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Rule of Violence :Subjectivity ,Memory and Government in Syria

以法治國(rule by law)說是法制,但是却是一種治理手段。‘’法‘’衹是一種工具。從社會羣體的組織而至殖民地、國家雛形的形成都有“法”的影子存在,也就是說有了法列(規矩)開始就有了法制。法制是統治者手上工具,無‘’獨立思想‘’的工具,它聽命於統治者。法制,說得不好聽就是一種以人為治。

在一個完美的世界裡,每個人都會遵守這個國家的法律。雖然絕大多數人都是守法公民,但也有很多人經常違法,有時甚至是出於惡意。

但實際行使和實施法律的方式可能不同,而且差異很大。這種理解分為兩類:法治(the rule of law)和依法治國(rule by law)。

什麼是法治(the rule of law)?

法治本質上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以哲學和道德概念為基礎。其最基本的租戶之一是所有人,無論是最低公民身份還是最高公民身份,無論是主權者還是政府統治者,在法律本身下都是平等的。簡而言之,這意味著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任何違反法律的人都應該受到同樣的懲罰,無論在社會或當地社區中的地位如何。

它還與自然法的概念相關聯,該概念基本上聲稱,因為我們都屬於更大的人類社區,所以每個人都必須受到同樣的法律對待,擁有同樣的權利。

什麼是依法治國(rule by law)?

相比之下,法治是一個將管理當局視為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概念,並且有權在他們認為方便的地方制定和執行法律,儘管它對人們享有的更大自由有影響。擴展這個概念,法治是政府和當權者用來塑造人民行為的方法,就治理國家而言,是群眾群體。這通常的最終目標是在心理上或有力地說服人們同意他們原本不會同意的政策決定。

另外,依法治國(rule of law)就是法治。法之上沒有任何人任何團體可以凌駕其上。‘’法‘’獲得其神聖獨立價值,不依從任何政治意願/目的而存在。如是「司法獨立」就是法從法制進展到法治的必然結果。

從上可覺察在威權/極權社會往往會以暴力去應對暴力,或者假借‘’法‘’以應對暴力:
依法治國。但在開放社會則總想以法治來應對暴力:法治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 University of London )政治教授Salwa Ismail在“The Rule of Violence :Subjectivity ,Memory and Government in Syria”一書中考察了敍利亞在Hafez al-Asad統治的大部分時間裡,Hafez al-Asad政權和他的繼任者Bashar al-Asad政權為了維持對政治權力的控製而大規模使用暴力、或以法治理的情況。

在這本書中,Salwa Ismail考察了通過暴力進行治理的理性和機制。Ismail在詳細而引人入勝的敘述中展示了政治監獄和大屠殺如何發展為政府機構,塑造敘利亞人的政治主體性,定義他們對統治條款的理解,並構建他們與政權的關係和彼此互動。從拘禁營和大屠殺到家庭和學校,檢查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經歷和暴力記憶,展示了暴力行為,無論是常規形式還是壯觀形式,如何塑造敘利亞人的情感,生活。在他們心中激起屈辱和落魄的感覺,並給他們的生活環境注入恐懼和驚恐。這種形式的規則被揭示為限制公民的政治參與,同時也要求他們採取行動。

在這本極具原創性但也令人深感不安的書中,Salwa Ismail出色地捕捉到了在敘利亞標誌著Arab Socialist Ba’ath Party(阿拉伯社會復興黨)統治的日常和壯觀的暴力行為。恐懼、懼怕和驚恐對敘利亞主體的累積影響、墨守成規和反抗,是這個敘述的中心,對使這個國家四分五裂的條件有了獨特的洞察力。

暴力規則對暴力塑造現代敘利亞的多種方式進行了複雜、創新和有力的檢驗。Ismail的理論引人入勝且信息豐富的敘述追溯了國家暴力對敘利亞公民的深刻影響,從監獄酷刑的親密恐怖和 1982 年Hama毀滅的大規模暴行到 2011 年起義後的殘酷戰爭。範圍從政治和戰爭、文學和流行文化而言,它對我們理解威權國家暴力的深層遺產做出了重要貢獻。

Ismail對‘’以法治理‘’此種核心治理模式的絕妙描述。將焦點轉移到壯觀和日常生活中的情感維度,擴大了我們對國家暴力的理解。這也不失為我們去思考一個文明國家到底要怎樣才能真正‘’依法治理、以民為心”的文明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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