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李家超針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律師在其「勾結外國勢力」案件中出庭辯護一事,提請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就《香港國安法》釋法,使釋法制度在香港的爭議再次浮起。
在人類歷史的大部分時間裡,統治者和法律是同義詞——法律只是統治者的意志。 遠離這種暴政的第一步是法治的概念,包括即使是統治者也受法律管轄並且應該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統治的概念。 民主國家通過建立法治走得更遠。 儘管沒有一個社會或政府制度是完美無缺的,但法治保護基本的政治、社會和經濟權利,並提醒我們暴政和無法無天並不是唯一的選擇。
法治意味著任何個人、總統或普通公民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民主政府通過法律行使權力,自身也受到法律的製約。
法律應該表達人民的意志,而不是國王、獨裁者、軍事官員、宗教領袖或自封的政黨的心血來潮。
民主國家的公民願意遵守他們社會的法律,因為他們服從於他們自己的規章制度。 當必須遵守法律的人制定法律時,正義才能得到最好的實現。
在法治下,一個強大、獨立的法院系統應該有權力、權威、資源和聲望來讓政府官員,甚至最高領導人對國家的法律法規負責。
因此,法官應該訓練有素、專業、獨立和公正。 為了在法律和政治體系中發揮必要的作用,法官必須遵守民主原則。
民主的法律可能有很多來源:成文憲法; 法規和條例; 宗教和倫理教義; 以及文化傳統和習俗。 無論起源如何,法律都應包含某些條款以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在法律平等保護的要求下,法律可能不只適用於任何一個個人或群體。
必須確保公民免遭任意逮捕和無理搜查他們的住所或扣押他們的個人財產。
被控犯罪的公民有權接受迅速和公開的審判,並有機會面對和質問原告。 如果被定罪,他們可能不會受到殘忍或不尋常的懲罰。
不能強迫公民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詞。 這一原則保護公民免受脅迫、虐待或酷刑,並大大減少警察採取此類措施的誘惑。
高質量的民主需要真正民主的法治,以確保政治權利、公民自由和問責機制,從而確認所有公民的政治平等並限制對國家權力的潛在濫用。 如何將民主法治概念化,並儘可能根據經驗進行衡量? 通過探索法治中的一組變量,我們可以了解是什麼使其有效,以及它如何與民主國家表現的其他方面相關聯。
這本書”Controlling Governments: Voters, Institutions, and Accountability“有助於積極民主理論中關於問責制和代表權的辯論。 它彌合了正式模型和理論上薄弱的實證分析之間的差距。 這些章節與正式文獻的結果接近,但它們對政府的民主控制如何運作提供了更現實的描述。
這本書有助於積極民主理論中關於問責制和代表權的辯論。 它彌合了正式模型和理論上薄弱的實證分析之間的差距。 這些章節與正式文獻的結果很接近,但它們對政府的民主控制如何運作提供了更現實的描述。 本書研究了公民在追究政府責任時面臨的許多障礙:
(1)選民將對過去表現的判斷與其他考慮因素結合起來——例如意識形態或種族標準;
(2)執政黨可以限制選民的信息;
(3)制度偏向於問責制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