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Limits of Liberal Multiculturalism: Towards an Individuated Approach to Cultural Diversity

為什麼自由國家要關心人們的文化差異? 它應該如何應對這些差異? 文化差異化待遇,包括少數群體成員的權利和豁免,能否在自由主義框架內得到證明? 如果可以,這應該擴大到誰?Annamarl Vitikainen的 “The Limits of Liberal Multiculturalism: Towards an Individuated Approach to Cultural Diversity”一方面從自由政治理論的角度討論文化適應,另一方面從具體的多元文化政策角度探討文化適應。

“Limits of Liberal Multiculturalism” 是一部規範政治哲學的著作。 特別是,它是一部關於以自由主義方式對待文化多樣性的著作。它評估了自由多元文化主義(廣義上的)的一些好處和局限性,並開發了一種新的、更加個性化的、但對文化多樣性具有文化敏感性的方法。 在將差異化權利確立為自由國家的合法政策選擇的同時,Vitikainen 將我們的注意力轉向了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我們如何接觸到這些權利的實際受益者? 為了跟踪他們的目標,必須公平分配差異化的權利。 這需要擴大自由多元文化項目的範圍,並採用多元化、以個人為中心的方法來分配自由民主社會中的差異化權利。

本書的兩個部分討論了自由主義中區分權利的規範理由和基本原理(第一部分)以及在實踐中應用這些權利的更實際的問題(第二部分)。 前三章(第一部分)分析了 Will KymlickaChandran KukathasBrian Barry 提出的所謂的基於自主、寬容和平等的文化多樣性方法。 這部分認為,基於自治、寬容和平等的方法提供了自由主義應對文化多樣性的框架,但未能就自由主義國家在特定情況下如何應對文化多樣性提供任何明確的指導。 這些方法為自由國家的文化政策留下了實質性的變化範圍,包括授予差異化權利的可能性,儘管不是必需的。  

後三章(第二部分)通過關注分配不同權利的進一步問題,發展了一種更加個性化但對文化敏感的文化多樣性方法。這一部分(第 5 章)強調了界定一個人在一個文化群體中的成員身份的困難,並認為,為了追踪他們的目標,個人行使的差異化權利應該根據需要或自我認同進行分配。 第 6 章通過關注退出權問題以及自由國家對那些決定離開其群體輪廓但不拒絕其成員身份的人的反應,進一步發展了以個人為中心的方法。 最後一章(第 6 章)側重於關於在刑事法庭允許文化辯護的法律理論辯論,並給出了個體化方法在刑事司法系統中的應用。

總括而言,本書的主要主張是,自由多元文化主義者已經成功地闡明了自由主義對文化多樣性的回應所依據的基礎,並表明文化差異化的權利(各種解釋)不一定與自由主義不相容。 然而,自由主義多元文化理論並沒有就自由主義國家應該如何應對文化多樣性給出任何明確的指導,也沒有總是充分考慮到文化群體內部(和外部)的差異。 該作品拒絕將差異化權利作為特定群體差異化權利的普遍假設,並主張一種更加個性化的方法,儘管如此,它仍會認真對待人們的文化承諾和他們的群體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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